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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事假、病假、婚丧假及产假的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请假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私事须本人办理的,可办理请事假手续。

第二条 假期在2天以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送干部人事处备案;假期在3天以上, 5天以内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送干部人事处备案;假期在5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干部人事处报请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超过15天的,须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教职工一年度内事假不得超过30天。

中层干部请事假2天以内的,须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超过2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干部人事处报主要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离开武汉,均须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事假在5天以内的,按照岗位津贴/22 *请假天数的标准减发当月工资;

二、事假在5天以上,15天以内的,除按岗位津贴/22 *请假天数的标准减发当月工资外,另停发1个月工作性补贴。

三、事假在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和工作性补贴。

第二章

第四条 教职工因病须治疗的,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可办理请病假手续。

第五条 假期在2天以内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送干部人事处备案;假期在3天以上, 5天以内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送干部人事处备案;假期在5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由干部人事处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假期超过15天,须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教职工病假在5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5天,15天以内的,减发半个月岗位津贴。

三、教职工病假超过15天,1个月以内的,减发半个月岗位津贴,停发1个月的工作性补贴;

四、教职工病假超过1个月的,病假期内发放基本工资。

第七条 病假超过1个月的专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按以下公式进行减免,减免教学工作量=*40课时。若完成了年额定工作量的,不减发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和工作性补贴,也不享受工作量减免。

第三章 婚丧假

第八条 教职工本人结婚或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假。

第九条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异地结婚的,扣除往返路程所用的时间后按第八条规定给予婚假。

第十条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扣除往返路程所用的时间后按第八条规定给予丧假。

第十一条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途中的车船、食宿费用均由职工自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可以请产假。教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请产假,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由干部人事处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正常产假期为98天。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夫妻,其配偶休产假时,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0天,护理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四条 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除停发岗位津贴和工作性补贴外,其余工资和福利照发。女职工按社保政策规定,办理生育登记审批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休产假的,可以申报生育津贴,学校将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全部发放给职工本人。

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相关政策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按程序审批休产假的专职教师,其年教学工作量按额定数减免50%流产休假的教职工,其教学工作量按以下公式进行减免,减免教学工作量=*40课时。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以上假期超过15天的须连续计算,包含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八条 凡须请假的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各类假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凡经干部人事处备案的假条,请假人须在假条规定的时间内到干部人事处销假(带部门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销假申请),既不销假又不按时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如有弄虚作假取得请假资格的,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旷工处理按《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长职院【200796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考勤员必须如实考勤,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批请假手续,否则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学校岗位设置范围的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