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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2014年度教师(实验)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并使教师初、中级职务评审制度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和《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教师(实验)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学校在岗事业编制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并承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工作。

二、评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初级:助教、助理实验师。中级:讲师、实验师。

三、助教、助理实验师的任职资格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直接认定助教、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

1、思想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教师资格条件。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资格(助理实验师除外)。

3、学历资历条件。本科毕业在校从事教学工作(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4、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4、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资格;

5、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6、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三)能力、业绩条件

1、专职教师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公共课和基础课老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③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题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④有2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工作经历。

⑤有2个月以上学校统一安排或认可的企业顶岗锻炼经历。

2)工作业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①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②获厅(局)级以上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③参加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④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⑤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辅导员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带班学生人数年均不低于额定工作量,完成本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②讲授教学计划内课程,主要承担思政类课程,包括思政课、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咨询课。或承担其他课程。

③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学时,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④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题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2)工作业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①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②获厅(局)级以上奖励1次或校级思政方面奖励2次。

③参加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④获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⑤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3、校内兼课教师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兼职公共课和基础课老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兼职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③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题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2)工作业绩条件(任选其一):

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②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③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参与完成校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五、实验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4、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5、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定;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5、两年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7年以上,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6、中专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1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7、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和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二)能力、业绩条件

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能够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2)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过科研工作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研究报告。

2、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效果良好,独立撰写1篇以上实验研究论文或实验教学总结,或获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2)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3)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3、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或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六、外语、计算机和水平能力测试条件

1、外语条件。申报人员除免试外,均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免试条件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

2、计算机条件。申报人员除免试外,均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

3、水平能力测试条件。

1)申报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人员,根据鄂职改办[2011]8号及鄂教师[2011]6号等文件精神,其业务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在近两学年中,有一学期业务考核排名在本院部后10%的,水平能力测试视为不合格,不得申报评审。

辅导员水平能力测试,以组织申报者“说学情”的方式进行,由评委现场打分,成绩排在后10%的,水平能力测试成绩视为不合格。

2)申报实验系列中级职称人员,根据上级职改办要求,必须参加相应的水平能力测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七、有关规定

(一)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二)原专业技术职务不是教师或实验系列中级职务者,要求转评的,须来校工作一年且符合转评申报条件要求的,可申请转评。

(三)学校引进中级职务者,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认定。

(四)实行评聘分开原则,符合申报中级职务条件的教职工可以参与评审,评审通过者,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实际,实行评聘分开。

八、其他情况说明

1、本办法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2、“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九、申报评审时间

根据学校实际,每年10-12月份进行申报、评审。

十、评审费用

按上级核准的申报评审费用标准,初级评审费80元,中级评审费150元,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一、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院部(兼职教师根据所任课程归口相关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填《职称申报登记表》,符合申报条件者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材料。

2、院部评议推荐。院部评议小组依照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推荐人申报材料(包括原件)报送学校职改办。

3、学校复核。学校职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院部推荐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复核。

4、学校评审。学校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公示。评审结果公示七个工作日。

6、行文并上报备案。公示无异议者,评审结果由学校职改办行文公布本次教师(实验)系列初、中级职务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情况,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十二、本规定由学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