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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力度,加快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步伐,着力提升专业建设水平,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0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人发〔200954号)及《长江职业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建设精干高效队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我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岗位设置和聘用中,坚持结合我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向教学、科研一线和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导向性,突出我校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的特色性,加快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总量及类别

1、岗位总量

我校可设置的岗位总量为497个。其中,管理岗位129个,约占全校岗位总量的26%;专业技术岗位348个,占全校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20个,约占全校岗位总量的4%。我校的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其中,设置教师岗位298,约占全校岗位总量的60%;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50个,约占全校岗位总量的10%

2、岗位类别

我校全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从事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会计、审计、经济等工作的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任的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干部及科员、办事员等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人员逐步纳入职员制轨道,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从严从紧的原则聘用。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双肩挑”人数控制在管理人员的10%以内。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10个等级,正高级设置为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十三级岗位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87个,中级岗位139个,初级岗位122个,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543.5。其中,四级岗位11个,五级岗位16个,六级岗位30个,七级岗位30个,五、六、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八级岗位42个,九级岗位55个,十级岗位42个,八、九、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岗位61个,十二级岗位61个,十一、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5

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我校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岗位倾斜。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1个,二级岗位2个,三级岗位3个,四级岗位7个,五级岗位7个。其中一、二、三级约占工勤技能岗位的25%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内退人员)、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聘用程序

1、各部门按照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审定的《长江职业学院岗位说明书》,公布岗位名称、工作职责、聘用条件、考核要求、薪酬待遇等事项。

2、各部门接受个人聘用上岗的《长江职业学院岗位聘用申请书》。

3、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条件等进行初审,并根据聘用权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量化积分等考核方式,择优推荐或确定岗位拟聘人选。

4、学校干部人事处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后勤集团等部门成立相应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对专职教师、专职辅导员、非教师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的拟聘人员名单。

优秀人才、特殊人才或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特殊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推荐的基础上,由书记、校长提名,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用至相应类别的等级岗位。

6、学校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7、校长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和考核

1、学校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工作职责、任职条件、考核要求、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合同期限、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学校依据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聘期考核的重点是个人聘期内岗位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分解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各类各级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师德师风、重学术规范、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3、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的“双肩挑”人员,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着重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职责和业绩成果进行考核,对其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时予以适度减免;执行管理工资序列的“双肩挑”人员,按其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4、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年度综合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发生过教学事故者,不得聘任至与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岗位。

(四)聘用期限

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三年内退休人员聘用到退休时间)。

(五)聘期待遇

1、教职工在受聘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经学校批准确定聘用岗位类别和执行工资系列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得更改。

3、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用至本层级岗位的基础等级,在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4、关于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问题

聘用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5、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财务处、审计处、图书馆、档案室、基建处、干部人事处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6、聘用至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其他待遇按照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201071日至我校首次聘用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的级别岗位条件者,按照相应的岗位级别重新计算退休工资。

六、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工作。

1、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其它党委委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干部人事处,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2、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制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3)负责审核学校教师、专职辅导员、非教师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5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4)负责审定学校各类岗位的聘用结果。

5)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相关政策解释等工作。

6)负责处理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按照分类归口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教师、辅导员、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3、各院、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专班;机关处室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由处室负责人负责组织。主要负责本部门各类人员的推荐、初审、上报和聘用工作。

七、争议处理

为了切实保证岗位聘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妥善处理在聘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监督和申诉受理委员会。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岗位聘用组织的决定和工作提出申诉。

1、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监督和申诉受理委员会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主任,人员由工会、纪检、两办、干部人事处等部门成员组成。

2、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执行和落实。

2)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及时汇总有关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报告。

3)负责组织协调对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等工作。

4)负责审查和处理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报告。

5)负责处理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6)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3、争议处理程序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监督和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监督和申诉受理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新入校人员见习期为一年,在见习期内按其具备的学历、学位定岗;见习期满后,按其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在相应岗位。

2、聘期内取得高一级任职资格的,聘期内不做调整,待聘期结束后,参与下一轮的岗位竞聘。

3、“双肩挑”人员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双肩挑”的总人数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0%以内。

4出现申报同一等级岗位量化分数相同时,根据其近三年工作业绩测评、业务能力为学校做出的贡献等情况,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投票确定排序。

九、首次聘用原则

在首次聘用时,岗位数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新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不足的,在留出一定的岗位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情况下,空缺的高级岗位可暂时用于低级职务岗位的聘用。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十、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具体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3、薪酬分配暂按原有文件执行,待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完成后,按上级有关绩效工资改革要求,再另行制定相应的薪酬分配办法。

4、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授权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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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四月十八日